[问] 国库司领导: 你们好! 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业绩评审因素设置为”投标人近三年具有省级或部级业绩得5分;市级业绩得3分,县级业绩得1分“是否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和第八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请国库司领导予以解答,谢谢!
[答] 评审因素应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关,且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留言所述“省级或部级业绩”、“市级业绩”、“县级业绩”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09-15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