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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留言

发布时间: 2021-06-07 318
 [] 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不能将合同的主体和关键部分分包给其他供应商。项目的招标的时候是否中标单位就是要具有我标书要求的资格条件,中了之后才能对非主体、非关键部分进行分包,还是投标供应商即使没有分包这块部分的资质,我只要满足其他资格条件。再把我未满足且非主体非关键部分进行分包。如果后者可以,那分包和联合体的区别又是什么?

[]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规定,潜在供应商应满足投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分包承担主体应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联合体是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分包是经采购人允许,中标供应商在中标后将政府采购项目中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在中标后由其他供应商履行。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2020-08-24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