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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留言

发布时间: 2021-06-07 139
 [] 您好,根据财政部87号令第17条,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其实待遇。请问 1 是否可以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在采购需求中作为实质性要求?2 是否可以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评审因素设置评审分值?非常感谢!

[] 1.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不得作为资格要求,也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 2.根据87号令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留言所述情况如果确与货物服务质量相关,可以作为评审因素,若与货物服务质量无关,则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2020-08-27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