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财政部领导:根据你部关于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有效期。参照国家很多地方的做法,一般暂行或者试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就2-3年左右。但是,你部出台的《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管理暂行办法》,却没有明确有效期,自2014年出台以后,一直适用。更重要的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工程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而这个暂行办法在实施条例出台后,与实施条例存在法律冲突!咨询第一磋商管理办法的有效期,第二非招标的政府工程类采购是否可以只按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的方式进行采购。
[答] 1.竞争性磋商是财政部依法创设的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在废止前长期有效。 2.依法不进行招标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09-15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