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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留言

发布时间: 2021-06-07 118
 [] 国库司领导您好,关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有三个问题想请教,一是94号令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与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前款所称所需时间,是指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投诉人发出相关文书、补正通知之日至收到相关反馈文书或材料之日。”所称的“补正”是否为同一个补正事项,是否可以理解二十一条所称的补正仅为审查期限内的补正,不做期间扣除,补正之后的投诉书算新的审查期限。二十七条所称的补正是在受理投诉后处理投诉过程中的补正,如果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明确也可以通知其进行补正。二是收到补正之后的投诉书的审查期限,仍然是5个工作日么?如果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投诉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是否有相应期限规定能否按照二十一条第二项的期限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三是《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是否废止。如未废止,那投诉人将采购人、代理机构作为被投诉人的情况下,同时将相关供应商、专家等列为被投诉人是否属于不予受理的情形。

[] 1.投诉受理或后期处理阶段,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时间,均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内。 2.收到新的投诉书,审查期限仍为5个工作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3.该文件未被废止,与94号令不一致的内容,以94号令为准。投诉人将相关供应商、专家列为被投诉人,可以通知其补正,不属于不予受理的情形。 谢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09-15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