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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9-27 98
 利川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工作的通知

 

全市各政府采购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17年87号令)及《中共利川市委、利川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利发2020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程序。各单位要增强法律法规意识,认真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完善政府采购内部控管机制,健全采购制度,严格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鄂政办发201833号文)、恩施州人民政府文件(恩施州政发201810号文)和利川市财政局文件(利财发201878号)规定的要求,确定采购方式,履行采购程序。

二、全面贯彻落实节能环保绿色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对获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且处于有效期内的,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以促进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降低政府机构能源费用开支,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确保本单位采购节能环保绿色产品采购比例达到80%以上。

三、落实政府采购支持政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不得设置歧视性、排他性条款限制中小企业参与竞争。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微企业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给中小微企业更多扶持,市内财政预算单位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协调推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通过发挥政府采购政策效能,盘活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努力化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四、严格合同履约管理。采购人应该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对满足采购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对于参与政采贷活动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单位要与金融机构和提出融资申请的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并根据三方协议约定锁定付款账户,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进行履约验收和三方协议约定账户付款。

 

 

                       利川市财政局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