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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高校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鄂财函〔2017〕214号)

发布时间: 2017-07-04 316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鄂财函〔2017〕214号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高校

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属高校: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75号)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省属高校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和《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16〕39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属高校采购属于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分散采购的项目,可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采用招标方式自行采购的,应满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不具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二、省属高校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网络备案制。省属高校采购进口仪器设备时,应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通知》(鄂财函〔2016〕98号)的要求,预算执行时,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上传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报告、《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或“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等相关资料备案。

三、省属高校应加强本部门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报管理,定期归集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项目,向省财政厅一揽子申报,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注明“科研仪器设备”,省财政厅一揽子批复。归集的周期和频次由省属高校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时间紧急或临时增加的采购项目可单独申报和批复。

四、省属高校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分散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项目,可自行选择评审专家,或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选择“政府采购专家库”以外评审专家的,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有关要求,评审专家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并执行有关回避规定。评审活动结束后,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并按规定反馈评审专家评审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省属高校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必须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将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予以公开。同时,落实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要求,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加强对自行采购的内部控制管理。省属高校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通知》(鄂财采发〔2016〕6号)的规定,进一步完善自行采购的内控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着重加强采购需求管理、信息公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选择、质疑处理和履约验收等重点环节的管理。合理设岗,强化权责对应,不相容岗位分离,建立岗位间的制衡机制。优化流程,实现重点管控,做到政府采购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七、省直科研院所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

2017年6月30日

 

  抄送:省直科研院所。